我省检察机关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我省检察机关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沈简轩
亮点纷呈 成效明显
我省检察机关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本报讯(沈简轩)批捕起诉案件人均办案全国第一、办案质量位居全国前列,反贪工作综合考评继续保持全国第一、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像制度、加强基础性业务建设……。笔者从全省检察长会议上获悉,2005年我省各级检察机关大力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各项检察工作亮点纷呈,为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据省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介绍,去年,在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着力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努力加强基础工作,推进检察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走在前列。通过近一年的实践,我省检察工作得到了创新发展,不少方面已经走在了全国前列。
据了解,我省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长、办案工作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坚持严打方针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突出打击重点,努力提高办案效率,严把案件质量关,又依法化解矛盾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去年我省检察机关以占全国3.7%的干警数量办理了占全国8%的批捕、起诉刑事案件,人均办案数列全国第一,而且办案质量也位居全国前列。
依法独立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一直是我省检察工作的亮点,近年来,我省检察机关着力加强反贪基础工作,规范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推进侦查一体化,采取“系统抓、抓系统”等有效措施,集中力量查办了一批职务犯罪大要案。据统计,去年全年我省各级检察院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1350件1616人,其中涉及县处级领导干部122人,厅级领导干部8人,目前,已侦查终结1216件,起诉1046件,起诉率为94.7%,是历年最高的。已经连续两年在全国检察机关反贪工作综合考评中名列第一。
我省检察机关还努力加强诉讼监督,既依法打击犯罪,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监督效果。去年,我省检察机关重点抓执法不公背后的司法人员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全年立案查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50人。同时,通过对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监督侦查机关对831件该立案而未立案的案件作出了立案侦查的决定,其中提起公诉后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50人;监督侦查机关对337件不该立而立的案件作出了撤案处理。通过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对确有错误的31件刑事裁判和249件民事裁判作了改判纠正,依法支持督促民事起诉292件,挽回国有资产损失6000余万元。通过对看守所、监狱等进行检察,纠正暂予监外执行和减刑、假释裁定不当案件474件,纠正超期羁押被监管人16人(次),使超期羁押在我省基本杜绝。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我省检察机关先后开展了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等6个专项工作,推动诉讼监督的步步深入。
前不久,省委常委会在专门听取省检察院党组工作汇报,对2005年我省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予以充分肯定。在上周六结束的省“两会”上,代表和委员们也对2005年我省的检察工作给予高度评价。最高检察院上周还在宁波召开现场会,推广浙江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像的经验。
在今天的大会上,杭州市下城区检察院等19个检察院被授予省级“先进检察院”称号,宁波市江东区检察院等16个单位和海盐县检察院检察长严乐雄等9人被省检察院记二等功。(完)


相关链接
1、 湖州市委原书记徐福宁受贿案
  湖州市委原书记徐福宁因涉嫌受贿犯罪2005年11月10日被省检察院依法决定逮捕。
  省检察院在侦查一起贿赂犯罪线索时,与纪检监察机关密切配合,发现原湖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徐福宁在担任宁波市委副书记期间涉嫌受贿犯罪,于2005年10月28日依法决定立案侦查,11月10日依法决定逮捕。
  日前,中共浙江省委已决定免去徐福宁湖州市委书记职务。l0月29日,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经湖州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长兴县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依法罢免徐福宁的湖州市人大代表资格程序合法,罢免有效,终止徐福宁的湖州市人大代表资格,相应撤销其湖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
2、绍兴市委原副书记范雪坎受贿案
1月2日,绍兴市委原副书记范雪坎涉嫌受贿犯罪被省检察院依法逮捕。据省检察院介绍,范雪坎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改制、人事任免等事项上为他人牟利,收受贿赂,数额巨大,于2005年12月18日被省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3、 原宁波市大榭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朱建平受贿案
  2005年12月27日,由省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原宁波市大榭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朱建平(正厅级)受贿案一审判决,宁波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朱建平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计人民币10万元。
  现年52岁的朱建平原系宁波市大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党工委书记,兼任中信大榭开发公司总经理,2004年1月至2005年8月8日调任中信华东(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初至2005年4月,朱建平利用担任宁波大榭开发区“一把手”的职务之便,为多家企业在土地征用、厂房扩建等方面谋取利益,事后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05.7694万元,美元1.9万元。
4、临安市政协原主席方金贵受贿案
2005年12月28日,杭州市中级法院对临安原政协主席方金贵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方金贵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在1999至2005年期间,方金贵利用担任余杭区委副书记及临安市政协主席职务之便,为多家房地产公司等单位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101余万元。2005年8月18日方金贵因涉嫌受贿犯罪被杭州市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依法逮捕。
5、余杭区原副区长马惠明受贿案
2005年12月30日,由杭州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杭州市余杭区原副区长马惠明受贿案一审宣判,法院审理查明,马惠明利用担任原余杭市财政局局长、原余杭市副市长、余杭区副区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同时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达245万余元,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6、舟山电力系统窝案
舟山市电力物资供应公司原经理郑兆森因利用职务便利,在电力物资采购过程中,为物资供货单位和人员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余元和手提电脑、摄像机等物品,近日被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计人民币十万元。同日,舟山市电力公司原副经理潘玉军利用担任舟山市电力公司用电管理所主任、舟山市电力公司副经理的职务便利,为相关业务单位和个人在电线电缆销售、电缆管道施工、用电设备采购等方面谋取利益,并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3万余元及港币2000元,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去年,舟山市检察机关已在该市电力系统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11件11人。
7、 云和“地条钢”渎职案
近日,云和县法院以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一审判处该县工商管理局经济检检查股股长、经济检查大队长黄荣清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此前,和黄荣清串通一气的云和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回收公司)因长期回收销售被处罚没收的“地条钢”,已被法院判处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金135000元,法人代表林金根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47岁的黄荣青原是云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股(消费者权益保护股)股长、经济检查大队队长,2002年6月,景宁人彭某、梅某在暴利的驱使下,在云和境内生产、销售地条钢,被云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地条钢被没收。但就在这个过程中,云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大队队长黄荣清经不住利益的诱惑,找到云和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经理林金根,共同谋划将没收的地条钢由回收公司收购,然后再销售给被处罚对象,回收公司再将销售后所得利润的40%以好处费的名义分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大队。
此后,这种非法交易频频上演:黄荣清等人每查处一桩地条钢案,立即电话告知回收公司。回收公司将地条钢拉到公司后大多不卸车,即等着被处罚对象的按照“内部价”买回去。彭某、梅某等被处罚对象每逢“出事”时也早已心知肚明,地条钢一被查处即找黄荣清和林金根“疏通”。
在2002年6月至2003年间,回收公司共18次收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收的地条钢,其中16次将没收的地条钢又卖给彭某、梅某等被处罚对象。为掩人耳目,回收公司还借云和县一些阀门企业的名称开出销售发票做账。期间共销售地条钢253余吨,销售金额达26万余元。云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大队从中分成2万余元,其中黄荣清一个独得一万余元,回收公司从中获利3万余元。彭某、梅某等人回购后,仍然将地条钢销往缙云、杭州、永康等地,作为生产圆钢、角钢的钢材使用,给社会带来了危害。
去年3月,云和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回收“地条钢”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云和县检察院从中捕捉到这起犯罪案件背后的渎职犯罪线索,依法以涉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对黄荣清立案查处,同年8月,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于近日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8、检察监督使22人无罪释放
2005年8月2日,温州市公安局在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颜景明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中,对偷越国(边)境的张洪叶、李飞、董斌勇等二十二人立案侦查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温州市检察院获取案件线索后,经过调查了解,并对在押的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进行谈话,确定以上二十二人均为第一次偷渡出境。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张洪叶等二十二人均系初次由他人包带偷越国(边)境,亦无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尚未涉嫌偷越国(边)境犯罪。公安机关对该二十二人予以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应属不当,根据法律的规定,于8月15日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公安机关予以纠正,撤销案件。8月17日,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当地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决定并依法释放张洪叶等22人,从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9、依法抗诉:抢劫犯从判五年到判十年
近日,金华市中级法院对永康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李富良抢劫一案作出判决,撤销该案的一审判决,原判决认定李富良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定性、量刑不当,改判李富良犯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曹锦峰原租住在被害人应某的房屋,知道应某是保险业务员,家中有钱。2005年1月20日下午,李富良伙同曹锦峰、李红胜、施伟双(三人均在逃),共同商量让李富良以买保险为名将应某骗出来向她要钱。李富良伙同李红胜驾驶一辆租来的轿车,将应某骗至武义县一酒店,因应某不愿进去,后又将她带到永康市象珠镇大桥水库旁的山洞,用西瓜刀敲打应某膝盖等部位,留下明显伤痕,同时威胁、逼迫应某说出与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男子姓名,应某被逼无奈随便讲了几个男子姓名。李富良一伙又以砍手指等相威胁,向应某要钱。应某身上几百元钱不足以满足对方要求,无奈打电话给其舅舅胡某,以看病为名要其帮忙拆借人民币一万元。胡某将该一万元钱送到永康市东永二线转盘处,后在该市拖拉机厂附近将钱给李红胜。被告人李富良将车开到永康市明珠大酒店附近才将应某释放。
一审判决认为,李富良等人的行为系以轻微暴力和威胁的方法逼迫被害人供出隐私,后再索取钱财,并未对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当场使用暴力予以夺取,其取得的财物是由第三人交付,而未对被害人和第三人当场使用暴力取得,属于敲诈勒索行为,检察机关指控其构成抢劫罪的罪名有误,于2005年5月31日对李富良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永康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于2005年6月14日向金华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金华市中级法院作出了上述改判。
10、七名在校生寻衅滋事 检察院依法不捕
2005年12月2日,永嘉县检察院受理一起未成年在校生寻衅滋事案,简要案情如下: 2005年11月6日下午,汪锋(15岁,学生)因受同学陈如海欺负,让季伟等六人(均为学生,其中季伟等四人为十六、七岁,其余二人为15岁)帮忙报复,该七人对陈如海等人进行殴打并劫走两人身上的现金226.5元和一部蓝色英华OK116型手机。经鉴定,陈如海的受伤程度为轻微伤。
永嘉县检察院在办理这起未成年在校生犯罪案件中,切实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慎用逮捕强制措施,该案的汪锋等三人因年龄未满十六周岁不构成犯罪,对涉嫌犯罪的季康宁等4人坚持慎用逮捕的政策,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与学校、家长共同做好帮教工作,让他们能够继续他们的学业,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努力实现法律、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为保护未成年人,该案例中当事人均系化名)